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财堡会计
目 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二)小微企业助企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四)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19.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政策
20.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
2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3.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2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6.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27.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3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3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2.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33.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34.延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
35.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3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3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38.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政策索引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继续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9.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8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1.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3.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优惠内容】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5.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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